Deprecated: Creation of dynamic property db::$querynum is deprecated in /www/wwwroot/shanyaofen.com/inc/func.php on line 1413

Deprecated: Creation of dynamic property db::$database is deprecated in /www/wwwroot/shanyaofen.com/inc/func.php on line 1414

Deprecated: Creation of dynamic property db::$Stmt is deprecated in /www/wwwroot/shanyaofen.com/inc/func.php on line 1453

Deprecated: Creation of dynamic property db::$Sql is deprecated in /www/wwwroot/shanyaofen.com/inc/func.php on line 1454
门源回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2024完整版)_行业动态_爱游戏官方网站入口APP_爱游戏体育在线登录
这是描述信息

门源回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2024完整版) 

详情

  

门源回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2024完整版)

  (2019年3月28日门源回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9年7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提供居民生活用水和公共服务用水、取水、储水工程的河流、水库、山泉等地表水、地下水水源以及备用水源。

  第三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区保护、规范建设、综合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

  (一)编制县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规划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规划,监督实施各类水源工程建设项目;

  (二)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责任主体及其工作职责,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

  (三)调解饮用水水源水事纠纷,依法查处造成水土流失和侵占水域、滩地等涉水违法行为;

  第七条 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三)指导、监督供水单位、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

  (四)会同水行政、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建立饮用水水资源、水环境监测体系,健全监测制度,统筹规划监测点建设;

  (五)统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污染饮用水水源行为的举报,依法查处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 县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牧、卫生健康、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工作,可以聘用水源保护管护员,协助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工作,并结合本地实际,在村规民约中规定具体保护管理内容,教育引导群众自觉保护饮用水水源。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应该依据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需要、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以及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饮用水水源,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与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协调。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划定规模养殖禁止和限制区域,加强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责令养殖场建设环保设施并保障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依法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划定准保护区。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确定、划分和调整,由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由县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州人民政府审查后按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饮用水水源出水流量、水质状况或者公共利益、发展规划等情况,可以提出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方案,该调整方案应当按保护区划定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因划定或者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合理安置。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在显著位置设立警示标志、道路警示牌和防护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县人民政府根据自身的需求,可以设立宣传牌、公告牌、视频监控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

  第十六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封闭措施加强取水口的管理,防止鼠类、鸟类等野生动物进入。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必要的截水沟、沟头防护、生物隔离带、地植被恢复、生态护岸护坡等工程,加强水土保持,涵养水源,保证水质安全。

  第十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内除法律和法规禁止的行为外,本条例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向水域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乡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禁止开展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矿产加工活动,禁止破坏湿地、毁林开荒、损坏植被、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破坏水环境的行为,限制使用农药和化肥;

  (二)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禁止前项规定的行为外,还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屠宰场,禁止修建墓地、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禁止进行对水源造成污染的宗教祭祀活动;

  第十八条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或者新建、改扩建道路、桥梁及其他设施,可能威胁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当设置独立的污染物收集、排放、处理系统或者隔离设施。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综合整治,完善水源保护区内居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置必要的生活垃圾收集设备,由所在乡镇负责转运处理,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部门联动和区域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建立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预警系统和饮用水水源水量、水质信息管理数据库,实现数据共享。

  第二十一条 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饮用水水质进行监测,指导乡镇、村对储水、输水设施进行消毒防疫。

  饮用水供水单位理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质的实时监测,饮用水水质有不正常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并依规定向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县水行政、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巡查制度,定期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相关设施进行巡查,察觉缺陷及时协调解决。

  对巡查中发现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行为或者会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其他行为,应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破坏宣传牌、公告牌、视频监控设施的,由水行政主任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赔偿相应的损失;情节严重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在水源准保护区内开展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矿产加工活动的,由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立墓地,进行污染水源的宗教祭祀活动,丢弃、掩埋动物尸体的,由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清理恢复,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从事野炊和烧烤活动的,由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的主要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依规定立即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2024最新)

  2024最新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实施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的决定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古茶树保护管理条例(2024完整版)

  更多

  遇到法律问题,上大律师网在线咨询律师!快速提问,分分钟帮你解答法律咨询!

服务热线

010-87576181

关于爱体育游戏app登录     |    爱游戏官方网站入口APP     |    全球供应链     |    合作伙伴     |    新闻资讯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邮箱:dfkc@toplier.cn

版权所有◎爱游戏官方网站入口APP_爱游戏体育在线登录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北京    京ICP备202102913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