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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现状与思考_全球供应链_爱游戏官方网站入口APP_爱游戏体育在线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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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现状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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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和农村普惠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动现代农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具备极其重大作用。作为现代农业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可为农民种植养殖提供最为直接的保障。大同市财政局立足资源禀赋和区位优势,做优做强高寒冷凉地区特色农业,通过联合市农业农村局、太平洋保险公司大同中支和期货公司专家组成考察调研组赴大连商品交易所调研学习“保险+期货”业务,结合太平洋财险连续两年多在大同的试点经验,深入县区有关乡镇及养殖户走访了解,分析问题原因,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保险+期货”即“农业保险+农产品期货”模式,是保险业与期货业两种金融工具组合服务农产品价格风险管理所推出的一项金融创新。其实质是一种利用衍生品市场进行风险分散的新型农业保险,大多数都用在防控农产品价格风险。在政策的引导支持下,充分的发挥多层次长期资金市场支农作用,为农户或涉农公司可以提供价格保险服务。现行“保险+期货”模式的运行机制涉及主体包括农业经营者、保险公司、商品交易所、期货公司和地方政府。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通过向保险公司购买根据农产品期货价格开发的价格保险产品,将价格风险转移至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同时向期货公司购买场外期权,转移自身承担的价格风险,期货公司对场外期权进行对冲交易,通过交易所的场内期货与期权市场进行风险对冲。简单来讲,养殖户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向期货公司购买场外期权实现再保险。到期后,保险到期结算价格与目标价格会出现差额,参保养殖户获得差额赔付(见图1)。

  以看跌期货价格保险为例,原保险的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分别为农业经营者和保险公司,保单基于农产品期货价格得出约定价格,农业经营者通过保单锁定农产品卖价,相当于构建一个行权价格为约定价格的看跌期权买方(见图2),农业经营者获赔金额为约定价格与保险到期结算价格之差和0之间的最大值。通过原保险,农业经营者将农产品远期价格风险转移至保险机构。

  再保险交易双方为保险机构和期货公司,我国现行法规限制保险公司进入场内期货市场进行农产品标的期货交易,保险机构主要通过场外看跌期权转移敞口风险,而交易对手方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则通过买卖场内期货合约以对冲风险。“保险+期货”模式运行(见图3)的重点是保险机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完成保费和约定价格的合理确定,正常的情况只要保费收入能够覆盖保险公司为转移敞口风险支付的看跌期权费及手续费、管理费等费用,“保险+期货”模式就能持续推进。

  调研了解到,早在2010年,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在全国首创绿叶菜成本价格保险,2014年又探索了生猪价格指数保险,但保险公司缺乏自身风险转移的工具和手段,多数农民对期货市场不够了解等,导致没办法大范围推广。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继续坚持市场定价原则,探索推进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与政府补贴脱钩的改革”,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提出“积极开展农产品价格保险试点”。至此,结合中央政策文件的指引,地方政府和基层农业经营主体管理市场风险的内在诉求,在商品交易所的积极推动下,保险和期货两大风险管理市场力求探索创新独具中国特色、防控农产品市场风险、保障农民收入的“保险+期货”路径。

  首单“保险+期货”是在玉米收储制度改革背景下推出的。2015年,在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大商所”)的支持下,由人保财险大连分公司与新湖期货子公司新湖瑞丰共同推出玉米“保险+期货”的价格险试点,开启了“保险+期货”发展的里程碑。试点项目为辽宁省锦州义县农业合作社的51家农户提供覆盖1000吨玉米、共计保额216万元的风险保障。项目结束时,玉米价格跌到1918元/吨,农民获赔24万元,而保险公司通过向期货子公司购买场外期权,成功转移赔付风险,取得了较好效果,很快就获得参与方、相关监督管理的机构乃至中央政府等多方认可。这是我国农产品价格保险首批采用“保险+期货”模式运行,是农业保险的创新,也是长期资金市场支农的一个重要创新。

  中央“一号文件”对农业保险格外的重视。2016年至2023年,已连续8年从不同角度提出要求支持发展“保险+期货”,有关要求也从稳步扩大相关试点过渡到优化完善落地模式。最显著的变化是,2016年至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将“保险+期货”作为试点推广,并自2021年起,“保险+期货”在“中央一号”文件中不再以“试点”方式出现,表明该模式在服务农产品市场风险防控方面已经成功,未来需提质增效以发挥更大作用,有效服务乡村振兴。在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对“保险+期货”的界定跃然成为模式,强调以其作为“工具”服务“三农”,助力乡村振兴。随着各地乡村农业发展水平提升,规模化程度持续加大,“保险+期货”经过多年试点成果显现,政府部门、农户对现代惠农金融工具功能作用有了更加深入的认知和了解。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则要求发挥多层次长期资金市场支农作用,优化“保险+期货”。在202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保险”作为护航“三农”工作的重要工具,被六度提及,涉及面很广,最重要的包含“要鼓励地方发展特色农产品保险;推进农业保险精准投保理赔,做到应赔尽赔;完善巨灾保险制度”等诸多方面(如下表所示),虽没有直接提“保险+期货”,但对逐步推动“保险+期货”模式意义深远,尤其是鼓励地方发展特色农产品保险。其中,最关键的是防控风险,即解决农产品的风险管理问题,通过风险转移机制保障农业经营者和涉农企业的收益实现。这无疑对“保险+期货”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使其更好地拓展服务地方特色农业产业链的广度和深度,持续有效为乡村振兴提供金融支撑。

  生猪是我国最大的牲畜养殖品种,也是老百姓肉类消费的大多数来自。生猪养殖业的稳定,对保障国内肉类供应、养殖户经济收益和促进市场稳定方面具备极其重大意义。大同市位于山西省最北端,农牧资源丰富、区位优势显著、自然条件独特,近年来,受饲料价格走高、生猪出栏价格长时间低位运行以及中小型养殖户抵御风险能力比较差等因素影响,2023年养殖户的补栏积极性受挫,部分中小型养殖户缩减产能,生猪存栏和能繁母猪存栏均略有下降。全市生猪存栏75.8万头,同比下降0.9%,其中,能繁母猪存栏6.9万头,同比减少2.9%。存栏量全省占比9.3%,位居全省第五。全市生猪出栏134.4万头,同比增长6.3%,猪肉产量10.6万吨,同比增长7.5%。

  为应对生猪价格,饲料价格等生产要素无规律的波动影响,2022年,大同市创新推出了首个全市域生猪期货价格保险(商业险),为全市466户养殖户16.12万头育肥猪提供2.95亿元风险保障。2023年,又在全国首创生鲜牛乳产业链饲料期货价格保险(商业险),为辖区内云州区、云冈区、阳高县、天镇县和广灵县五个奶牛产业高质量发展重点区县5万头奶牛提供了1.56亿元风险保障。两项商业险试点创新有效将生猪和奶牛养殖业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因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或产成品价格下跌等原因引发的市场上的风险转移至期货市场来承担,实现了生猪、牛乳稳产保供的有序稳定发展,为养殖户提供了保障和风险对冲手段,实现了养殖和市场之间的互赢,取得了预期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调研发现,“保险+期货”的推广开展也曾“遇冷”,大同市个别县区政府和农户并未完全理解“保险+期货”的机制或者原理,有的提出了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如“高投保就一定要高赔付、价格险的赔付只能多不能少、一定要保证不赔钱等”。同时,“保险+期货”作为一种创新型风险管理工具是分散生猪价格风险的有力抓手,慢慢的变多的农户与合作社切实享受到风险保障效果。“保险+期货”功能逐渐显现,市场主体参与活跃,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和农民群众增收致富保驾护航,助力地方特色农业产业培优做强。调研发现,其他省(市)政府对推广生猪价格“保险+期货”的态度也经历了从怀疑排斥到积极拥抱、全力支持的转变。一方面,保费构成的变动可以直观反映上述转变。以大商所生猪“保险+期货”为例,其保费构成中,政府补贴比例由2021年的20.18%增长至2023年的34.57%,而交易所补贴比例则由2021年的47.47%下降至2023年的41.95%,由交易所主导逐渐转变为各方共担的保费构成趋势已基本形成。

  另一方面,近两年,江苏、湖北、湖南、广西、广东等地政府明确出台文件对生猪“保险+期货”给予资金支持。2023年江苏省委一号文件明白准确地提出“持续推进生猪‘保险+期货’试点”,财政支持资金较上年增加1倍,省市县各级财政合计安排6000万元,给予中小生猪养殖户80%的保费补贴。广西面向合乎条件的生猪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开展“保险+期货”项目试点,自治区财政原则上按照保费的40%比例予以补贴支持。广州市明确市、区两级财政对政策性生猪期货保险保费会根据生猪期货市场变化给予不同比例的“阶梯式”保费补贴。

  目前,尽管生猪价格“保险+期货”已具备了良好的“群众基础”以及可持续、标准化推广的条件。但地方政府财力有限,支持“保险+期货”的普及范围是比较有限的。调研所到之处看到一些省、市级地方政府对“保险+期货”原理功效已经有了明确清晰的认识,不再只注重一时的赔付效果,并且主动推动形成常态化、稳定持续的财政补贴机制,这既有利于提升农户长期参保的积极性,也有助于当地“保险+期货”项目持续稳定开展。国家近几年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但我国农业保险的保险密度和深度与农业强国的要求相比,与广大农民群众的期盼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需要在高水平发展的要求下,科学探索一条可行的价格风险管理路径。因此,现阶段结合大同农业产业高水平发展实际,加上省级财政资金的创新引导支持,稳步试点实施将生猪价格“保险+期货”纳入地方特色农业保险体系,更好满足养殖主体风险管理需要的战略意义尤为重要。

  首先,推广生猪价格“保险+期货”符合国内农业市场化改革的需要。在我国,随着农业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目前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正处在由“保成本”向“保收入”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正经历从价格干预向价格风险管理转型的关键阶段,农业保险日益成为广大农户的“定心丸”和农业生产的“稳定器”。

  其次,能够应对市场波动和保障粮食供应稳定。通过借助保险易于被农民理解接受的特点,将期货市场的风险管理功能引入田间地头,化解农民直接参与期货市场时在现货规模、资金实力、知识水平等方面的劣势。同时,利用期货市场,解决了保险公司在提供价格类保险产品过程中面临的缺乏公允的定价机制和可行的风险分散机制等问题,是创新金融一次有效探索和实践。

  最后,能够保障农户收益,提高农户积极性。随着经济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和中国式现代化深入推动,农业保险也将迎来新发展空间,需不断推动服务“延链”,拓展服务内容。而风险减量服务是保险业服务农业等实体经济的重要手段,对于提高社会抗风险能力、降低社会风险成本具有非消极作用。按照市委提出的以工业化思维、市场化理念,围绕农业产业建链、补链、强链、延链,需要充分考虑到地方农业实际和市场潜力,科学做好财政、金融和保险行业规划,打造农产品项目全产业链。其中,关键一步就是做好保险服务延链,即引入生猪价格“保险+期货”,在强化风险防控的基础上,逐步加大对养殖实体经济、社会民生的保障力度,助推农业高水平发展行稳致远。

  目前,“保险+期货”模式存在农产品期货期权品种不丰富,衍生品市场尚不健全和存在较高的准入壁垒,农民学历普遍不高,且对衍生品市场了解不够等原因。同时,由农业经营者立即进入期货市场进行对应农产品套期保值以锁定远期价格、对冲价格风险并不符合实际等情况,在此基础上,还要关注以下的几个现实问题。

  (一)农户宣传普及有待加强。尽管近年来“保险+期货”模式继续扩展,但农户对于“保险+期货”的认知依然有限,不理解其与传统农业保险的区别,在思想观念上,部分养殖户坚守传统思维难以转变,无法立即接受这一新模式,对商业性农业保险的积极性较低,因而宣传方面仍需加强。一方面在普及形式方面应不断推陈出新,使农户能更多途径对该新型模式进行全方面了解,有利于提高其参与积极性。另一方面,如能从加强对各级政府及基层干部的培训着手,由上而下的宣导将更加有助于带领农户共同参与这一创新金融模式。

  (二)保费来源途径急需丰富。目前在保费补贴方面,生猪“保险+期货”仍未列入中央、省级财政补贴范畴,保费来源某些特定的程度上仍依靠大商所等补贴。然而,补贴资金毕竟有限,远不足以满足实际需求,只能起到引导和示范作用,需要吸引更多资金参与,才能进行大范围推广。近些年,生猪“保险+期货”项目在全国遍地开花,但考虑到我国生猪市场体量之大,许多农户仍未切身感受到“保险+期货”这一模式带来的风险管理效果。并且农户自缴能力和参保意愿相对还是较低,如果无政府层面持续支持,“保险+期货”规模将难以推广扩大,进而难以惠及更多农户。

  (三)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有待提升。多年来,养猪业主要以农村散养为主,布局较为分散、产业化水平低,养殖场标准化、规模化水平不高,且目前产业高质量发展中,养殖、销售、屠宰、加工等产业链中整体基础设施水平落后,相互之间缺少利益共生、共享机制,从而不利于生猪养殖业“保险+期货”运行模式的推广及品种项目的开发,增加了保险公司与期货公司的运行成本,某些特定的程度上阻碍了“保险+期货”模式的发展。

  (四) 期待政策引导支持增强。对于生猪“保险+期货”这类新型金融模式,有关政策和监管仍待陆续推出。保险和期货行业的联合监督管理机制也有待进一步建立。对于期货公司和保险公司也暂未推出税收等优惠政策。如能从政府层面在多方面发挥指引作用,无疑将更好地促进“保险+期货”这一模式服务实体经济,助力“三农”。

  (五)纵深合作机制尚未建立。生猪价格“保险+期货”模式能否顺利推广取决于政府有关部门、养殖场(户)、期货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协同合作力度。市场上信息数据的收集、汲取与反响体现不够充分,相关合作体制仍需要继续培育与完善,需要更充分地体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

  (六)综合性技术型人才缺乏。生猪价格“保险+期货”产品的开发、运营,需要既具备保险、期货等金融知识,又掌握专业化生猪养殖技术知识和养殖实践经验的人才。综合性人才的缺乏成为行业发展所面临的新挑战。

  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出台系列政策文件为“保险+期货”模式指明了发展趋势。《期货与衍生品法》为国家支持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近年来试点成功并获得地方政府和市场主体的认可,具备持续发展的市场条件。在此背景下,稳步推动“保险+期货”模式对冲市场风险,优化农业风险管理,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关注。

  2024年是“保险+期货”模式开展的关键之年,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全面深耕农业发展新赛道”的战略部署,根据《大同市2024年畜牧产业转型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同农组办发〔2024〕2号)及《关于开展大同市生猪期货价格保险工作的通知》(同农发〔2024〕20号)的要求,经研究,建议从以下五个方面加强对生猪价格“保险+期货”的政策引导。

  (一)明确功能角色定位,促进保险和期货市场功能发挥。坚持“保险+期货”是立足于防控农产品价格风险,保障农民基本收益,是农业保险的模式创新。基于此明确保险公司和期货经营机构的角色定位。一方面,保险公司应进一步提升农产品市场风险防控服务与风险处置能力。提升保险公司在保险产品设计、营销、对冲工具选择等方面的处置能力的同时,研究探索保险公司多元化再保险机制,并借鉴其他省市先进经验,优化费率厘定方法。另一方面,要逐步加强衍生品市场和期货经营机构的服务能力,提升期货经营机构市场对冲与风险管理能力,为保险企业来提供更好的风险转移服务。

  (二)完善模式顶层设计,不断健全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建议中央和地方政府全力支持保险公司积极利用市场化思维和方式,转移分散自身的风险,并给予适当补贴。鼓励以地方政府研究建立相关支持政策,结合本地大宗特色农产品试点开展“保险+期货”。同时,有关部门应抓紧研究企业会计准则修订工作,为保险公司利用衍生品市场,提高再保险能力,提供会计制度支持。

  (三)提升生猪养殖水平,持续壮大农业产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建议农业部门完善配套生猪养殖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生猪养殖规模化、标准化水平,建立比较统一的行业标准,便于标准化交割,降低生猪养殖公司制作成本与金融对象的参与成本,促使生猪养殖业各环节建立并完善利益共生、共享等一系列机制,进一步促进生猪产业可持续发展。同时,还需要加强对综合型人才的教育与培养,满足养殖业“保险+期货”发展中对人才的需要。

  (四)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健全完善运行模式。目前,国家对生猪养殖产业“保险+期货”运行模式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相对匮乏。建议探索一条养殖场(户)、保险公司、期货公司、政府适度引导支持的可持续推广的发展路径。在现有的基础上,逐渐开发出几种对“保险+期货”参与各方容易理解接受和性能好价格低的农险产品,争取将“保险+期货”产品纳入国家和省级农业保险项目的主要推广品种,减少市场行情报价波动对农户产生的不利影响,最大限度地减少农户的损失。同时,给予税收、许可等方面支持,不断吸纳更多的保险、期货等金融机构活跃市场、提升经营效率。

  (五)完善合作监督机制,研究制定运行规范指导意见。生猪养殖产业的“保险+期货”运行模式的运行端在期货公司,但销售端却在保险公司,建议加强保险与期货两者之间的跨行业监督管理。监管部门要尽快研究发布保险公司和期货经营机构开展“保险+期货”的规范业务指引,包括明确各类农产品所参考的期货合约周期,目标价格及实际价格的计算依据以及期货经营机构最低对冲比例等制度措施。优化保险及期货公司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引导其科学、有序开展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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