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发布2024年第三批生态环境法律大练兵典型事例(畜禽饲养类)
- 发布时间:2024-11-20 20:24:27
- 作者:新闻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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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0日,接大众投诉告发,龙滩河水质呈棕色且河面有死鱼,随即南充市西充生态环境局法律人员进行了现场查看,发现西充某农牧有限公司饲养废水用管道输送至消纳土地进行消纳时,因为田间水沟与龙滩河交汇处涵洞口未进行阻塞,形成饲养废水经田间水沟后,流经涵洞口走漏至龙滩河。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则,南充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3月7日对该公司处罚款46700元。
2024年2月6日,南充市营山生态环境局法律人员使用无人机对营山县某畜禽饲养场进行现场查看,发现场内地上黑色粪污活动,经饲养场一侧的网状围栏处流出,经过山洪沟向山下活动,山洪沟内有粪污长时间排放痕迹,沿途有部分树木植物逝世的状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形成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形成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则,南充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5月13日对该公司处罚款50000元。
2024年2月27日,南充市蓬安生态环境保护归纳行政法律大队对蓬安县某种养合作社进行全方位查看,发现该合作社的饲养废水从管道接头处和麦田缺口处渗漏至雨水水沟进入杨柳河。2024年4月11日,法律人员对该合作社进行复查,发现其再次将饲养废水输送至同一农田,农田内积存的饲养废水渗漏至雨水水沟进入杨柳河。
该合作社两次向水体排放饲养废水的行为违反了《畜禽规划饲养污染防治法令》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则。根据《畜禽规划饲养污染防治法令》第四十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则,南充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6月19日对该合作社处罚款4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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