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24-12-05 15:52:08
- 作者:新闻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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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水平发展的意见》(〔等法律和法规以及《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农办牧〔号)《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管理的通知》(农办牧〔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促进污染防治和畜牧业协调发展,针对当前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管理制度分散化、碎片化,中小养殖户粪污处理利用存在监管盲区以及部分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压实不到位等问题,通过系统梳理、整合、优化近年来的相关管理制度,充分借鉴省内外相关工作经验,通过制定《管理办法》予以制度性规范并组织实施,持续提升全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
此次制定的《管理办法》覆盖全部畜禽养殖场(户),通过分级分类明确畜禽养殖场(户)规模标准、粪污处理设施建设要求及还田管理制度等,按照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综合利用、激励引导的原则,采取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路径,落实属地管理、部门指导、养殖主体责任,推动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
《管理办法》共四章二十三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处理与利用、监督管理四个部分。
(一)第一章总则,共五条。主要明确《管理办法》制定的法律和法规依据、适用管理范畴、指导原则、部门职责和主体责任等。重点包括,一是明确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户、散养户分类标准。其中:畜禽养殖场标准是按农业农村部确定的畜禽养殖场标准而定义(即现在通俗说法“规模养殖场”);畜禽养殖户、散养户标准是结合我省实际、借鉴省内外做法,分别确定其标准而定义(即现在通俗说法“规模以下养殖场”)。二是明确部门责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场(户)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与服务,将全部养殖主体纳入指导服务范畴。重点职责包括畜禽养殖场登记备案、建立畜禽养殖户清单;指导畜禽养殖场(户)建设(配备)废弃物处理设施,科学利用废弃物;组织实施畜禽标准化生产等。三是明确主体责任。畜禽养殖场(户)是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责任主体。同时考虑我省“公司+农户代养”模式发展迅速,提出畜禽养殖企业应加大对合作养殖者的指导帮扶,共同做好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二)第二章规划与建设,共七条。主要明确规划布局、设施建设要求、畜禽养殖场和养殖户登记管理等。重点包括,一是强化规划布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作为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科学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协调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制定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落实好禁养区管理制度等。二是明确粪污处理设施要求。按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户、散养户分类,分别提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要求,同时对粪污处理设施安全管理也作出了明确要求。三是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户登记管理。对畜禽养殖场,依托直联直报信息平台实施备案动态管理;对畜禽养殖户,以县乡为单元建立清单,定期掌握生产和设施情况。
(三)第三章治理与利用,共六条。主要明确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向方法、处理规范、还田利用、台账管理等内容。重点包括,一是细化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对畜禽养殖者、第三方处理利用机构的主体责任细化,特别是对养殖者粪污治理、还田台账管理作出明确规定。二是提出粪肥处理利用有关要求。明确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主要方向方法,包括生产沼气、沼肥、肥水、堆肥、沤肥、商品有机肥、垫料、基质,兼顾生产回用、达标排放等深度解决方法,提出粪肥还田、达标排放等应执行的标准和要求。三是鼓励支持的重点内容。鼓励支持各地和畜禽养殖场(户)加强畜禽粪肥质量监测,推行畜禽粪污养分平衡管理,促进粪肥高效还田利用。畜禽养殖户、散养户参照畜禽养殖场要求建立畜禽粪污资源化处理利用台账等。
(四)第四章监督管理,共五条。主要强化考核评价、指导服务、部门协作等。重点包括,一是考核评价。严格落实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考核评价制度,强化考核结果运用。二是指导服务。依托直联直报平台加强资源化利用的信息化管理。结合动物防疫、检疫等工作,加强畜禽养殖场(户)指导管理,对违反有关法律和法规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三是部门协作。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对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进行联合验收,发现畜禽养殖场(户)存在养殖污染问题的,通报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一)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户参照《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农办牧〔2022〕19号)要求,建设与规模相匹配的粪污处理设施。
(二)畜禽粪肥还田利用。将畜禽粪肥还田利用,应对畜禽粪污充分发酵腐熟,达到无害化标准,结合土壤肥力水平、作物养分需求和土地承载力要求等,合理确定畜禽粪肥施用量,施用量不允许超出有关限量标准。
(三)畜禽粪污处理排放。用于农田灌溉的,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排入环境水体的,出水水质不允许超出国家、地方规定的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标准和重点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总量控制标准。
畜禽养殖户是指未达到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且生猪设计年出栏≥50头;肉牛设计年出栏≥10头;奶牛设计存栏≥5头;肉羊设计年出栏≥30头;蛋鸡/鸭/鹅设计存栏≥500羽;肉鸡/鸭/鹅设计年出栏≥2000羽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其他畜种养殖户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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