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关于2024年度自治区优质奶牛养殖、肉牛能繁母牛、养殖加工贷款贴息等补贴政策的公告
- 发布时间:2024-12-08 18:16:08
- 作者:新闻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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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自治区《稳定肉牛肉羊及奶产业九条政策措施》(新政办发〔2024〕35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印发了《2024年度自治区优质奶牛养殖、肉牛能繁母牛、养殖加工贷款贴息等补贴政策实施方案》(新农牧〔2024〕124号),现将补贴政策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1.对存栏奶牛100头以上且集中饲养的规模养殖主体进行补贴,每头补贴2000元。
2.以养殖主体2023年7月1日—2024年6月30日生鲜乳总产量为测算基数,按照年单产9吨的标准,核定享受补贴的实际奶牛头数。计算公式:补贴头数=年度生鲜乳总产量(吨)/9(吨)。
4.已投保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且承保机构已赔付过的奶牛不再享受该项补贴。
5.符合条件的养殖主体于2024年9月19日前,对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优质奶牛养殖补贴资金申请表》,并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1.贷款贴息的主体包含区内牛羊养殖场(户、企业、合作社、家庭牧场)、乳制品加工公司(小作坊)、饲草(秸秆)料加工公司(合作社)及法定代表人,按照不高于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70%且不超过2%对贷款主体给予财政贴息,对单个养殖加工主体年度贴息资金不超过200万元,自治区级以上涉牧重点有突出贡献的公司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新增或银行续贷业务的生产经营贷款,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3.贴息时限内到期的贷款,按照实际付息结算,贴息期内未到期的贷款,按照贴息截止时间计算,应贴息金额=贴息期限内实际贷款本金×2%×(贴息天数/365)。
4.贷款贴息(不含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费)只针对自治区范围内有营业网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贷款,申请贴息前所贷款项目无利息逾期。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不属于政策补助范围。
(2)企业及法人代表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近两年被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被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处罚或列为失信执行人的;
(3)企业近两年存在严重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检疫不达标等问题的;企业存在恶意拖欠其他中小企业账款、农民工工资等行为的;
(4)贷款资金用于购置乘用车、商品房或挪用、拆借开展金融及房地产等非主营业务投资等行为的;
(1)养殖户、养殖场(合作社)及其法定代表人对所在地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养殖加工贷款贴息申请表》,并提供贷款合同等相关材料;
(2)养殖企业、乳制品加工公司(小作坊)、饲草(秸秆)料加工公司(合作社)及其法定代表人对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养殖加工贷款贴息申请表》,并提供贷款合同等相关材料。
1.对使用优质西门塔尔牛、褐牛、安格斯牛等种公牛冻精配种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产犊的能繁母牛(含低产奶牛),且犊牛稳定饲养3个月以上的,见犊补母,每头能繁母牛补贴500元。
(1)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之间产犊的,于2024年9月30日前提出申请;
(2)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之间产犊的,于2025年7月10日前提出申请;
(3)合乎条件的主体对所在地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填写《肉牛能繁母牛补贴项目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其中县级以上(包括县级)有突出贡献的公司可直接对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提出申请。
1.根据农业农村部畜牧业综合信息平台养殖直联直报统计情况,对年出栏羊达到500只以上的养殖场(户、企业、合作社),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产羔(羔羊饲养3个月以上)的母羊进行补贴,不包括分户分散饲养的合作社和季节性联户(代牧)、单户未达到出栏要求的养殖主体,每只能繁母羊补贴20元。
(1)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之间产羔的,于2024年9月30日前提出申请;
(2)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之间产羔的,于2025年7月10日前提出申请;
(3)合乎条件的主体对所在地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填写《规模养殖主体能繁母羊见羔补母补贴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其中县级以上(包括县级)有突出贡献的公司可直接向所在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提出申请。
1.人工授精经济杂交的父本须为《自治区优质畜(禽)产品产业集群建设行动计划(2023—2025年)》明确的萨福克、德新(德美)、澳洲白、杜泊、多浪羊等。对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产羔(采取人工授精经济杂交方式)的母羊给予补贴,每只补贴40元。
(1)2024年1月1日—2024年9月30日之间产羔的,于2024年9月30日前提出申请;
(2)2024年10月1日—2025年6月30日之间产羔的,于2025年7月10日前提出申请;
(3)合乎条件的主体对所在地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填写《能繁母羊人工授精经济杂交补贴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其中县级以上(包括县级)有突出贡献的公司可直接向所在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提出申请。
1.对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养殖场(户)利用玉米秸秆制作黄贮、微贮饲料的,利用棉秸秆、果枝藤条、糟渣、芦苇等非常规饲草资源,通过揉丝粉碎、发酵加工成饲料的,每吨补贴50元。补贴主体不包括饲草加工公司。委托加工饲草料的养殖场(户)可享受补贴。
2.通过揉丝粉碎或发酵两种方式,将非常规饲草资源加工成饲料的均可享受补贴。
3.全株玉米青贮、纯糟渣以及糟渣与全株玉米青贮混贮发酵的不在补贴范围之内。
(1)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之间生产饲料的,于2024年9月30日前提出申请;
(2)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之间生产饲料的,于2025年7月10日前提出申请;
(3)合乎条件的主体对所在地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填写《饲草料补贴资金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其中县级以上(包括县级)有突出贡献的公司可直接向所在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提出申请。
1.对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喷粉、制作乳酪的加工公司给予补贴,每生产1吨奶粉或乳酪补贴4000元。
(1)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之间生产奶粉、乳酪的,于2024年9月30日前提出申请;
(2)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之间生产奶粉、乳酪的,于2025年7月10日前提出申请;
(3)合乎条件的主体向所在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生鲜牛乳喷粉(乳酪制作)补贴资金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1.严格补贴内容和标准。不得擅自变更补贴内容、调整补贴标准、放宽补贴范围,确保统一标准实施;要结合实际适时开展验收工作。
2.严格政策执行程序,确保公平公开透明。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严格落实公示制度,对申请、资金兑付等关键环节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及时核实。
3.规范档案管理,建立补贴登记台账,对申报、核验、公示证明、资金兑付手续等资料要分类归档,做到过程清晰、有据可查。
4.稳定基础产能。享受补贴养殖主体饲养的优质奶牛、肉牛能繁母牛、能繁母羊群体数量,以及产奶量一年内保持稳定,并佩戴畜禽标识。
5.用好信息化管理系统。组织配种员及时将参加配种的能繁母牛、能繁母羊繁殖信息录入新疆种畜“品种改良”信息系统,形成可追溯的电子信息档案,作为后续政策实施的重要参考依据。
6.享受补贴的规模奶牛养殖场按照自治区动物疫病净化场(无疫小区)标准积极开展创建工作,落实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全检,对确诊病畜严格实施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7.同一申报主体不得重复享受同类政策,对享受补贴的养殖主体异常出栏情况,要及时进行核查;对于骗补的养殖主体,两年内不得享受涉农领域资金支持,并依照法律来追究责任。
8.申报企业征信良好、未列入失信黑名单;运行管理规范,按期纳税、无拖欠税款和偷税漏税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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