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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牛养殖规模以上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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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牛养殖规模以上是什么

  奶牛养殖规模以上是指奶牛养殖场的养殖数量达到一定规模,超过了一般的家庭或农户水平。具体而言,根据不同的地区和国家的标准,奶牛养殖规模以上的定义可能会有所不同。

  在中国,养殖规模以上的奶牛场通常指拥有少数奶牛、具备一定的生产设施和管理条件,满足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要求,还可以进行规模化生产的场所。

  根据国家农业部的定义,规模以上奶牛养殖场一般要求:牛群规模在100头以上,拥有标准化的畜舍以及配套的设备,实施科学的饲养管理和兽医防疫措施,达到一定的年产奶量和产奶效益。

  随着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养殖模式的推进,奶牛养殖规模以上的发展趋势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综上所述,奶牛养殖规模以上指的是达到一定规模的养殖场,具备一定的生产设施和管理条件,可以有效的进行规模化生产的场所。规模以上的养殖具备经济效益、质量控制、市场竞争、科学研究和环境友好等优势。随着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养殖模式的推进,奶牛养殖规模以上的发展的新趋势将朝着规模扩大、精细管理、产业链整合和绿色可持续等方向发展。

  感谢您阅读本文,希望通过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奶牛养殖规模以上的定义与优势,以及其在农业发展中的发展趋势。

  奶牛养殖规模以上是指养殖规模超过一定数量的奶牛的养殖形式。养殖规模以上是对奶牛养殖场或农户进行分类和管理的一种标准,主要是根据养殖场内奶牛的数量来界定。

  根据不同国家的规定和标准,奶牛养殖的规模分类可以有所不同。一般来说,规模分类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等级:

  随着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和市场需求的变化,奶牛养殖规模越来越趋向规模化和集约化发展。大规模奶牛养殖具有一定的经济和技术优势,可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效益。

  然而,小规模奶牛养殖也有其优势,比如灵活性高、可维持当地生态环境等。因此,在奶牛养殖发展中,不同规模的养殖形式可以并存,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养殖模式。

  总之,奶牛养殖规模以上是针对养殖场或农户而言的,根据奶牛数量的大小进行分类和管理。不同规模的养殖形式都有其特点和优势,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所谓养殖场是少占十亩以上穿色的建筑面积占养殖场的总面积70%~80左右。原则上需要执行规模养殖场认定管理办法中的标准化平面布置图。根据动物防疫要求来合理地布置养殖场和场内的建筑面积与生活区,管理区生产区和污水处理。

  奶牛养殖是农业领域的一个重要产业,在中国的农村地区有着广泛的普及和发展。针对奶牛养殖,有一个重要的概念——奶牛养殖规模以上。那么,奶牛养殖规模以上到底是什么意思呢?为什么要划分奶牛养殖规模?下面一起来详细了解。

  奶牛养殖规模以上,通常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一年)内所拥有的奶牛总量达到或超过一定门槛的农户或企业。具体门槛的确定,会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国家的农业政策和经济状况而有所不同。

  在我国,目前一般将年纳税额达到一定数值(如三千元)的农户或企业认定为奶牛养殖规模以上的经营主体。这种定义方式既可以反映出农户或企业的经济实力和规模,也是农业部门对奶牛养殖规模的一个统计标准。

  奶牛养殖规模的划分,主要是为了更好地实施和管理奶牛养殖行业,促进奶牛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具体地说,划分奶牛养殖规模有以下几个目的:

  :划分奶牛养殖规模以上,可以鼓励农户或企业增加养殖规模,实现规模化经营。规模化养殖不仅有利于提高奶牛养殖效益,还能有效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农业生产的竞争力。

  :奶牛养殖规模以上的农户或企业往往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和管理水平,在养殖过程中能够运用科学的饲养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奶牛的生产性能和健康状况。

  :通过划分奶牛养殖规模,可以优化资源的配置。养殖规模较大的农户或企业往往能够更好地利用土地、资金和劳动力资源,提高生产效率,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奶牛养殖规模以上的农户或企业通常具备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销售渠道,能够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提升竞争力。

  通过划分奶牛养殖规模以上,可以推动奶牛养殖行业向专业化、规模化和产业化方向发展,提高奶牛养殖效益和农业产值。

  奶牛养殖规模以上,简而言之,是指具备一定规模的奶牛养殖场或企业,其养殖规模和产量达到了一定的标准或者国家行业认定的最低要求。

  具体而言,奶牛养殖规模以上的标准和要求因国家而异,可以涵盖养殖场或企业的面积、奶牛头数、年产奶量等多个方面。此外,规模以上养殖还需要符合相关的技术要求和管理标准。

  规模化养殖能够减少单位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降低奶制品的生产成本,从而增加农民和企业的利润。

  规模化养殖能够通过科学管理和精细化操作来提高牛奶的品质和卫生安全,符合消费者对优质奶制品的需求。

  规模化养殖能够吸引更多的技术投入和研发资源,促进养殖技术的创新,提高奶牛养殖效率和质量。

  规模化养殖能够提供稳定的供应,满足市场需求,增强奶牛养殖行业在市场之间的竞争中的地位和竞争力。

  规模以上养殖的集中化和标准化对整个奶牛养殖行业的现代化升级起到推动作用,促进了行业的良性发展。

  规模以上养殖能够带动养殖场周边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包括饲料生产、农药农机销售、奶制品加工等相关产业。

  规模以上养殖企业通常会加大对科技创新和研发投入,促进奶牛养殖科技水平的提升。

  规模以上养殖培育了一些具有市场竞争力和知名度的品牌,推动了奶制品产业结构的优化。

  奶牛养殖规模以上的养殖模式已经成为奶牛养殖行业的发展的新趋势。通过规模化、集约化和标准化管理,能够提高奶牛养殖效益,并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希望本文对读者了解奶牛养殖规模以上有所帮助。

  感谢您阅读本文,希望您通过本文对奶牛养殖规模以上和相关行业发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规模养殖是指生产单位或专业户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以商品生产为基本特征,通过对资金、技术、管理等生产力诸多要素的增加,质量的提高和结构的调整,在稳定和提高生产效率的基础上,取得规模经济效益的养殖生产经营方式。

  规模以上工企,在统计学中一般以年主营业务收入作为企业规模的标准,达到一定规模要求的企业就称为规模以上企业。规模以上企业也分若干类,如特大型企业、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等。

  第一条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第三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六条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

  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

  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四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沼气制取、有机肥生产等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沼渣沼液输送和施用、沼气发电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

  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第二十一条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二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报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农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做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第二十四条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第二十五条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扶持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造,鼓励分散饲养向集约饲养方式转变。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应当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

  国家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

  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生产设施用地和必要的污染防治等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八条建设和改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包括污染治理贷款贴息补助在内的环境保护等相关资金支持。

  第二十九条进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从事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有机肥产品生产经营等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活动的,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有机肥产品的,享受国家关于化肥运力安排等支持政策;购买使用有机肥产品的,享受不低于国家关于化肥的使用补贴等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自发自用、多余电量接入电网。电网企业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为沼气发电提供无歧视的电网接入服务,并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多余电量。

  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优惠政策。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制取沼气或进而制取天然气的,依法享受新能源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支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用给予补助。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对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处理费用、养殖损失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四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自愿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签订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优先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发展相关财政资金扶持范围。

  第三十五条畜禽养殖户自愿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相关激励和扶持政策。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第四十二条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承担,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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