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
- 发布时间:2024-10-27 14:20:08
- 作者:新闻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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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农村厅2019年12月3日以粤农农规〔2019〕10号印发)
第一条为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兴办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畜禽养殖专业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种畜禽是指经过选育、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等遗传材料;畜禽养殖场是指饲养某一特定畜禽、具备一定条件的规模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是指集中建造畜禽栏舍饲养某一特定畜禽、具备一定条件、由多户农民分户饲养、实行统一管理的畜禽饲养园区;畜禽养殖专业户是指饲养某一特定畜禽、达到一定规模的养殖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任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工作。
农业农村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公布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畜禽养殖备案的依据、条件、程序和期限。
第五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领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农业农村行政主任部门按照《农业部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规定审核发放。
第八条原种、祖代种禽场和原种畜场、种畜扩繁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行政主任部门审核决定并发放。兴办单位、个人应当向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行政主任部门提出申请,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行政主任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依法决定是不是发放生产经营许可证。如审核决定不予发放,应将不予发放的原因书面告知申请人。依法需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等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九条商品代仔畜生产场、商品代雏禽生产场(含父母代种禽场、禽蛋孵化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任部门审核决定并发放。兴办单位、个人应当向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任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任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依法决定是不是发放生产经营许可证。如审核决定不予发放,应将不予发放的原因书面告知申请人。依法需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等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条各类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具体审核标准,由省农业农村行政主任部门另行研究制订。
第十一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农业农村行政主任部门规定样式统一印制。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如许可证注明项目发生变更,持证者应按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项目变更手续,并提供对应的证明材料。
许可证有效期满,持证者需申领新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适用本章规定,由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行政主任部门审核决定。
第十三条达到以下设计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及养殖专业户,应当将场户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对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任部门登记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畜禽养殖代码),以便当地农业农村行政主任部门了解和掌握本地养殖规模:
第十四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及养殖专业户通过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备案管理系统登记备案,备案信息实行联网直报,具体流程如下:
(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及养殖专业户在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备案管理系统上填写并提交基础信息,不具备上网填报能力的,应到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任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委托机构填报基础信息,由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任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委托机构组织代录入系统。
(二)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任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在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备案管理系统上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模规定要求且信息完整的畜禽养殖主体予以备案,通过系统生成备案养殖场、养殖小区及养殖专业户的畜禽标识代码。
第十五条畜禽标识代码由15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1-6位是县级行政区域代码,第7-8位是养殖畜禽种类代码,第9-14位是顺序码,第15位是校验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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