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运河新区: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 发布时间:2024-10-27 14:20:42
- 作者:新闻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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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转发环办土壤〔2019〕55号文件做好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鲁环函〔2019〕300号)和德州市生态环境局、德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德环函〔2019〕140号)的文件要求,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及《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统筹生态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特优化调整运河新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法律和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等文件要求,统筹生态环境保护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资源要素、产业基础、市场容量和环境承载力等条件,合理有序发展养殖产业,科学规划布局畜牧业,推动种养结合、绿色发展。
(1)运河经济开发区中心城区(含新区服务管理办公室行政辖区)建成区范围内;
(2)赵虎镇、抬头寺镇驻地建成区范围内。总面积约34.2平方公里。[依据德州市陵城区边临镇总体设计(2018-2035);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赵虎镇总体设计(2018-2035);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抬头寺镇总体规划(2012-2030)]
环境质量达不到畜禽养殖标准的区域和区管委会及组成部门依法划定的其它禁养区域。
(2)现有规模化养殖场,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区管委会统一组织各镇(办)实行限期关闭或搬迁。
(1)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严禁粪污直排,不能够做到达标排放的,由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处罚直至关闭。
(2)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按相关规定办理用地、环保等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按违反法律建筑处理。其污染防治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允许超出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等职能部门要加强相应法律和法规宣传,让广大养殖场(户)知法、懂法、守法;各镇(办)要利用广播、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畜禽粪污治理工作;广播电视台要充分的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对各镇(办)执行划区方案情况做全程跟踪,全面报道,对违法建设、治污设施不到位、导致非常严重水质污染以及被的行为及时公开曝光;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达标排放、零排放、生态养殖典型给予新闻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群众理解支持畜禽养殖划区,发展养殖生产的同时,积极主动参与养殖污染治理。
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由区管委会统一领导,各级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
(1)各镇(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在区管委会统一领导下做好本辖区禁养区域养殖场的搬迁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2)市建服中心农业农村及住房保障部: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和市场要求,引导和支持畜牧业结构调整,发展优势畜禽生产,提高畜禽商品市场竞争力;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做好河道监管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3)德州市生态环境局运河分局: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做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选址工作;负责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监督“三同时”制度的落实;根据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现有规模化养殖场治理提出技术方面的要求;对违法排污规模化养殖场依法给予处理,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4)德州市自然资源局运河分局:加强对畜禽养殖用地的监管,依法办理畜禽养殖用地审批手续,查处未经审批乱占乱建畜禽养殖用地案件。
(5)区建设管理部:加强对畜禽养殖场所建设的监管,依法办理畜禽养殖场所建设审批手续,查处未经审批的乱建现象。
(6)区发展服务部:按规定做好畜禽养殖场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未达到环保要求的项目不予立项支持。
(7)区综合执法部:严格许可审批手续,对造成污染的养殖企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8)区财政金融部: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以及禁养区内养殖场拆迁提供经费保障。
(9)德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参与做好违法养殖场的强制拆迁和污染应急事件的处理工作,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10)区党群工作部:负责做好畜禽养殖及加工污染整治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1)积极研究制定合理的禁养区内养殖场关停、拆迁政策,保障养殖场(户)的合法权益:一是根据补偿范围、补偿标准给予拆迁场必要经济补偿;二是对于有意愿继续从事养殖业的拆迁场(户)提供便利条件,由所在镇(办)根据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发展规划,选址建设新的标准化养殖场。
(2)积极争取整合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发改、乡村振兴等部门的有关政策,积极争取和整合畜禽标准化养殖场建设、畜禽粪污综合治理、生态养殖示范、环境保护、能源利用等有关项目资金,重点支持畜禽规模养殖场及粪污处理设施配套建设,鼓励引导畜禽养殖场(户)发展适度规模养殖、标准化生产。
发改、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在选址、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规定,各司其职;新建规模化养殖场,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镇(办)政府报批,镇(办)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建规模化养殖场依法对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任部门备案。
(一)今后国家、省颁发的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域、非禁养区域有新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二)对畜禽禁养区域、非禁养区域的划分实行动态管理,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将适时作出调整,对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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