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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大有可为?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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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大有可为?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近几年,养猪业规模场扩张迅猛。据农业农村部专家透露,2022年全国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户占比达到了65.1%,散养户仅占了34.9%。集约化大趋势下,有专家提出,养猪业未来的规模化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但家庭农场的发展前途一定是光明的。事实真的如此吗?

  从政策导向来看,官方实际是在全力支持家庭农场的发展。早在2013年,官方就将家庭农场这一模式写了中央一号文件。往后的10多年时间里,各部门发布了不少政策来扶持家庭农场。

  2014年,官方提出要落实对家庭农场的相关扶持政策,鼓励、支持发展家庭农场。

  2019年,11部门联合印发指导意见部署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要加快培育出一大批规模适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的家庭农场。同期,官方持续推介典型家庭农场案例。

  2023年,官方提出要对家庭农场实施“一码通”赋码管理制度,便利社企、政银与家庭进行合作。

  当然,以上只是列举了部分扶持政策,实际出台的文件与扶持范围要更多,各地也出台了不少补贴措施促进家庭农场的发展。在我国国情下,这一主体的发展与壮大是必然的。据统计,截止到2022年我国家庭农场的数量达到了390万家。

  从养殖业现状看,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2年全国猪牛羊禽肉产量9227万吨,同比增长3.8%。截至2022年末,国内生猪存栏45256万头、牛存栏10216万头、羊存栏32627万只、家禽存栏67.7亿只。如此庞大的体量下,养殖业污染、饲用资源紧缺等问题突出。

  养殖污染方面,据智研咨询数据,2022年中国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量约为71.3亿吨,处置量约为57.7亿吨,也就是说还有13.6亿吨的污染物等待被处理,这对土地和环境来说是个巨大的负担。

  资源方面,我国进口大豆大多数都用在榨油和饲用,2018-2022年,我国每年从国外进口8000-9000万吨大豆,其中2020年的大豆进口量突破了1亿吨,数据惊人。玉米进口同样呈现增长的趋势。国内饲用资源缺口明显。

  为什么例举2018-2023年间的数据?因为在这近6年的时间里,我国生猪养殖规模化快速地发展,饲用资源需求大幅度的提高,带来的连锁反应也是较为突出的。而家庭农场正好可以缓解这些带来的连锁反应。

  一方面,家庭农场一般以种养循环模式为主,适度规模的养殖产生的粪污量不会很大,便于处理之后用于种植,实现粪污资源利用。种植过程中有些废菜废果又可当作饲用辅料用作养殖,种养循环下资源可以最大化利用,实现低成本、绿色环保种养,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双丰收。

  另一方面,家庭农场在饲喂资源上更为多样化,比如上述提到的废菜废果以及一些其他的非常规原料都可通过起来,这对于减少饲用资源的使用也是有一定利好的。如果家庭农场数量足够庞大,说不定还能减轻玉米、豆粕的进口压力。

  所以,不管是从粪污污染、饲用资源、还是土壤环境来说,家庭农场养殖都有自身优势,这也就不难理解官方为何大力推进家庭农场发展,而且这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还能助力乡村振兴的推进,一举多得。

  但是在集约化趋势下,家庭农场也需要顺应潮流作出改变,才能发展的更好。作者觉得,未来的家庭农场将呈现出以下几种发展趋势。

  智能化、机械化程度将有所提升。不管说是家庭农场还是规模场,未来都将是向着智能化、机械化养殖进一步靠近的。这里并不是指像集团场那样投入百万千万去进行智能化猪舍改造,而是指在可负担的范围内,投入一定的成本来改善养殖基础设施,让生产效率最大化。目前官方已经出台了农机补贴措施,而且包含了部分养殖农机,未来或会再逐步扩大补贴范围。

  品牌化、系统化经营趋势突出。上文也提到,家庭农场种养循环,出品的蔬菜水果或是肉类品质较高,但是要在相对饱和的市场中脱颖而出,那就需要打造自身的品牌记忆点。农场主不再仅只是懂得种养,更需要懂经营,将农场的产出最大化。

  联合发展或成主流。此前官方在相关文件中提出,有突出贡献的公司要发挥“以大带小”的作用,带动中小养殖场户提高管理上的水准和生物安全水平。当前国内“公司+农户”发展模式已经相对成熟,且成效突出,比如双胞胎集团通过此种模式进行养殖,养殖体量迅速扩大到了千万级别,2022年养猪完全成本为7.79元/斤,低于牧原的成本水平。未来家庭农场或将走向联合养殖模式,有些背靠大集团,有些互相联合抱团取暖、优势互补。

  养猪业的发展格局已发生巨变,转向了以规模场为主导。但基于顶层设计、资源、环境等多方面考虑,未来家庭农场仍将在行业占有一席之地。对于想在行业长远发展的散户来说,发展成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或是一大出路!

  2023年8月30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表示,设计生产能力达到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应当备案:生猪年出栏量五百头以上,蛋鸡、蛋鸭存栏量二千只以上,肉鸡、肉鸭年出栏量一万只以上,鹅年出栏量五千只以上,奶牛存栏量一百头以上,肉牛(瘤牛、水牛、大额牛)年出栏量五十头以上,牦牛存栏量二百头以上,羊年出栏量二百只以上,马、驴、骆驼存栏量五十匹以上,兔年出栏量五千只以上,鸽年出栏量一万只以上,鹌鹑年出栏量五万只以上。

  截图来源:2017年《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养殖场备案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构信息管理的通知》

  改为:奶牛存栏量一百头以上,肉牛(瘤牛、水牛、大额牛)年出栏量五十头以上,牦牛存栏量二百头以上

  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具有独立的生产场所,达到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单位(牧区纯放牧的单位除外)。

  同一单位或个人在不同地点拥有两个以上独立畜禽养殖单位,或者同一区域拥有两个及以上独立畜种的养殖场,并且均达到备案条件的,应当分别备案。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畜禽养殖场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生猪年出栏量五百头以上,蛋鸡、蛋鸭存栏量二千只以上,肉鸡、肉鸭年出栏量一万只以上,鹅年出栏量五千只以上,奶牛存栏量一百头以上,肉牛(瘤牛、水牛、大额牛)年出栏量五十头以上,牦牛存栏量二百头以上,羊年出栏量二百只以上,马、驴、骆驼存栏量五十匹以上,兔年出栏量五千只以上,鸽年出栏量一万只以上,鹌鹑年出栏量五万只以上。

  梅花鹿、马鹿、驯鹿存栏量五百只以上,羊驼存栏量三百只以上,火鸡年出栏量五百只以上,珍珠鸡年出栏量一千五百只及以上,雉鸡年出栏量二千只以上,鹧鸪年出栏量二万只以上,番鸭年出栏量一万只以上,绿头鸭年出栏量一万只以上,鸵鸟年出栏量一百只以上,鸸鹋年出栏量二百只以上,水貂(非食用)留种量三千只以上,银狐、北极狐、貉(非食用)留种量五百只以上。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畜禽养殖场的生产场所、配套设施、畜牧兽医技术人员、防疫条件等基本生产条件,应当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

  (一)申请。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畜禽养殖场兴办者应当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填写《畜禽养殖场备案(变更)申请表》,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个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二)核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任部门在收到申请十个工作日内对养殖场进行现场核验,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签署同意备案意见,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三)存档。核验通过的《畜禽养殖场备案(变更)申请表》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任部门存档,存档时间不少于五年。

  第八条畜禽养殖场备案后需要对备案内容做调整的,养殖场兴办者应当按照第七条规定,及时向原备案部门申请变更备案信息。

  第九条畜禽养殖场不再经营或者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养殖者应当及时报告原备案部门注销备案信息。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任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畜禽养殖场不再经营或者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经与养殖者确认后,应当注销备案信息。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任部门对备案养殖场按照《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代码编码规则》赋码,并开展有关信息采集工作。

  第十二条已经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行业统计监测工作要求在畜牧业综合信息平台及时来更新存栏量、出栏量等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资料审查、核查备案、备案登记等环节应当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主动提供服务,秉公办理。

  第十四条畜禽养殖场备案不得收取费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开展畜禽养殖场备案所需的经费。

  第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备案养殖场的备案信息做监督抽查。

  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备案或者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由备案机构取消其备案资格。

  第十六条未依规定备案的畜禽养殖场不得参与各类评选评比,不得享受各级财政支持政策。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重新办理备案。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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