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和价格稳定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4-11-10 18:09:43
- 作者:新闻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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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省生猪生产供应依然偏紧,生猪存栏量虽有所回升,但短期内难以形成有效供给;同时受养殖成本明显攀升、生产周期调整等要素影响,预计生猪供应偏紧、猪肉价格保持高位仍将持续一段时间。为促进全省生猪生产平稳健康发展和价格稳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大波动的通知》(明电〔2011〕26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中央稳定生猪生产的各项补贴政策。补贴政策主要包括能繁母猪饲养补贴、良种补贴以及生猪调出大县奖励等政策,要确保相关政策尽快落实,稳定养殖信心。财政和畜牧部门要充分发挥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对生猪生产的激励作用,抓好对能繁母猪养猪场(户)每头100元饲养补贴政策的资金落实、组织与发放工作。能繁母猪饲养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60%,其余40%的配套资金由地方各级政府落实。其中,省直管县配套资金原则上由省和直管县各负担20%,非省直管县配套资金,由各设区市统筹安排,合理负担。财政和畜牧部门要继续落实国家对购买良种猪的补助政策,加大补助力度,积极推广良种人工授精技术,促进品种改良。进一步完善生猪调出大县的奖励政策,财政部门要会同畜牧部门加强对生猪调出大县的动态监管,建立对生猪调出大县奖优汰劣、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调动地方政府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的积极性,确保奖励资金按规定使用,发挥成效。
(二)大力推进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按照生猪“品种优良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和粪污无害化”的“五化”标准和原则,组织实施好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和生猪良种中央补助投资项目,加大项目前期工作力度,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加强项目建设管理,确保项目按期完工,稳定增加全省生猪生产能力。畜牧部门要继续组织实施好生猪标准化规模饲养示范创建活动,遴选典型示范场,辐射带动周边地区发展生猪标准化规模生产。发挥各级畜牧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技术优势,加强技术指导,着力提高母猪繁殖性能和仔猪成活率,从母猪和商品仔猪选择、饲养管理、疫病防控等方面,多渠道、多形式宣传推广相关技术,指导养殖户改进饲养管理技术,提高生猪生产水平。有条件的市,要合理规划养殖区建设,提供生猪养殖用地,在郊区县建立大型生猪养殖场,保持必要的养殖规模和一定的猪肉自给能力。力争到2015年,年出栏100头以上生猪的规模化养殖率达到90%以上,其中标准化规模养殖比例达到50%以上。
(三)切实加强生猪疫病防控工作。做好免费强制免疫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免疫与扑杀相结合,全力做好生猪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生猪重大疫病防控工作。严格落实国家强制免疫政策,根据中央要求落实好疫苗经费,加强疫苗采购和供应,保障免疫工作需要,免疫工作所需器械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健全基础动物防疫队伍,提高基层动物防疫员的工作经费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1000元提高到1200元,省、市、县各级财政也要根据财力情况给予补助。强化防疫扑杀和无害化处置。积极落实国家因防疫需要而扑杀的生猪补助政策,扑杀每头生猪补助800元。加大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支持力度,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由每头500元提高到800元;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给予每头80元的补助,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照生猪扑杀现行比例分担。加强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每个养猪大县要投资建设无害化处理场,彻底解决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问题,防止疫情发生和污染环境。
提高市场供应保障能力,切实落实全省2万吨规模的地方猪肉储备,其中省级0.5万吨,市级1.5万吨。商务部门要积极督导,各市务于年底前把地方猪肉储备落实到位,市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好猪肉储备补贴资金。探索建立以企业商业储备辅助政府调控生猪市场的机制,积极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有条件的市要选择支持生猪生产骨干企业建立一定规模的商业储备,作为政府调控市场的补充资源。充分发挥省级猪肉储备在市场调控中的引导作用,13个省级生猪活体储备基地出栏的生猪要保本销售。农业部门要积极抓好牛羊肉以及生产周期短、替代性强的禽肉和禽蛋等替代副食品生产,满足市场需要,增强全省肉类市场的调控能力。完善应急保供稳价机制,物价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河北省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督导各地加强应急管理,建立应急调控机构,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搞好货源组织和产销衔接,切实保障猪肉市场供应不断档、不脱销。商务、物价部门要建立健全预警指标,完善应急投放网络,建立以生猪生产基地、加工企业为基础,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为依托,超市、农贸市场为网络的应急商品投放体系,形成快捷便利、协调运转的市场应急供应机制。在市场发生异常波动时,确保应急货源在最短时间内投放到一线市场,确保城乡居民消费需要,有效应对市场突发变化。加强产销衔接,商务、畜牧部门要对猪肉生产供应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深入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商场超市,摸清生猪及其制品的产供销存情况,科学测算供需缺口数量,明晰规模化养殖企业的存栏情况、分布位置,落实猪肉应急货源。物价部门要认真做好生猪生产成本直报和常规调查工作,强化市场运行监测和信息发布,正确引导消费,严厉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加强监管确保肉品合格出厂,各级商务部门要加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程序,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宰前静养规定和屠宰操作规程,禁止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出厂,确保检出的病害猪及其产品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及时落实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政策。落实责任保证食品安全,各级商务部门要督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落实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始终绷紧食品安全风险意识,时刻牢记社会公德和社会责任,严格落实生猪进厂查验制度、生猪停食静养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制度、肉品质量追溯和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病害生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台账管理制度等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对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待宰静养中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一律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坚决杜绝进入屠宰车间屠宰加工或者出厂。
财政部门要结合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认真落实好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有关保险机构要建立更加严格的保险与耳标识别、生猪防疫和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提高能繁母猪保险覆盖面。省、市、县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能繁母猪养殖规模和《河北省养殖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管理办法》,认真测算本地保费补贴资金需求,足额安排本级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支出预算。保险经办机构要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提高能繁母猪保险覆盖面。开办能繁母猪保险业务的公司要加强保险标的基础信息管理,强化保险标的识别,进一步完善承保、核保、查勘、定损和理赔流程,坚持做到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和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做好养殖产业融资担保服务,金融部门要继续增加农村信用担保主体,发挥省级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职能作用,鼓励和推动各机构到市、县设立分支经营机构,并积极与市、县信用担保机构开展联保和共保业务,鼓励养殖户、养殖小区之间建立互保体,切实改善生猪生产融资困难。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物价、畜牧、统计等部门开展生猪等“菜篮子”商品生产和市场统计监测工作正常运行。物价部门要继续加强粮油肉食等价格监测,建立完善价格形势分析例会制度和周报制度;继续跟踪生猪和玉米的猪粮比价,做好我省11家中等规模养猪场生猪出场价格、养殖场(户)玉米购进价格的每周监测;定期对猪肉及生猪、仔猪等商品价格进行分析预测,把握倾向性、苗头性和趋势性问题,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畜牧部门要搞好生猪生产和效益监测,加强形势研判,及时发布市场预警信息,积极引导广大养殖场户合理安排生产,促进生猪生产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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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
当前,我省生猪生产供应依然偏紧,生猪存栏量虽有所回升,但短期内难以形成有效供给;同时受养殖成本明显攀升、生产周期调整等要素影响,预计生猪供应偏紧、猪肉价格维持高位仍将持续一段时间。为促进全省生猪生产平稳健康发展和价格稳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度波动的通知》(明电〔2011〕26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中央稳定生猪生产的各项补贴政策。补贴政策最重要的包含能繁母猪饲养补贴、良种补贴以及生猪调出大县奖励等政策,要确保有关政策尽快落实,稳定养殖信心。财政和畜牧部门要充分的发挥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对生猪生产的激励作用,抓好对能繁母猪养猪场(户)每头100元饲养补贴政策的资金落实、组织与发放工作。能繁母猪饲养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60%,其余40%的配套资金由地方各级政府落实。其中,省直管县配套资金原则上由省和直管县各负担20%,非省直管县配套资金,由各设区市统筹安排,合理负担。财政和畜牧部门要继续落实国家对购买良种猪的补助政策,加大补助力度,积极推广良种人工授精技术,促进品种改良。加强完善生猪调出大县的奖励政策,财政部门要会同畜牧部门加强对生猪调出大县的动态监管,建立对生猪调出大县奖优汰劣、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调动地方政府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的积极性,确保奖励资金按规定使用,发挥成效。
(二)大力推进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按照生猪“品种优良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和粪污无害化”的“五化”标准和原则,组织实施好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和生猪良种中央补助投资项目,加大项目前期工作力度,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加强项目建设管理,确保项目按期完工,稳定增加全省生猪生产能力。畜牧部门要继续组织实施好生猪标准化规模饲养示范创建活动,遴选典型示范场,辐射带动周边地区发展生猪标准化规模生产。发挥各级畜牧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技术优势,加强技术指导,着力提高母猪繁殖性能和仔猪成活率,从母猪和商品仔猪选择、饲养管理、疫病防控等方面,多渠道、多形式宣传推广有关技术,指导养殖户改进饲养管理技术,提高生猪生产水平。有条件的市,要合理规划养殖区建设,提供生猪养殖用地,在郊区县建立大型生猪养殖场,保持必要的养殖规模和一定的猪肉自给能力。力争到2015年,年出栏100头以上生猪的规模化养殖率达到90%以上,其中标准化规模养殖比例达到50%以上。
(三)切实加强生猪疫病防控工作。做好免费强制免疫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免疫与扑杀相结合,全力做好生猪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生猪重大疫病防控工作。严格落实国家强制免疫政策,根据中央要求落实好疫苗经费,加强疫苗采购和供应,保障免疫工作需要,免疫工作所需器械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健全基础动物防疫队伍,提高基层动物防疫员的工作经费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1000元提高到1200元,省、市、县各级财政也要根据财力情况给予补助。强化防疫扑杀和无害化处置。积极落实国家因防疫需要而扑杀的生猪补助政策,扑杀每头生猪补助800元。加大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支持力度,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由每头500元提高到800元;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给予每头80元的补助,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照生猪扑杀现行比例分担。加强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每个养猪大县要投资建设无害化处理场,完全解决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问题,防止疫情发生和污染环境。
提高市场供应保障能力,切实落实全省2万吨规模的地方猪肉储备,其中省级0.5万吨,市级1.5万吨。商务部门要积极督导,各市务于年底前把地方猪肉储备落实到位,市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好猪肉储备补贴资金。探索建立以企业商业储备辅助政府调控生猪市场的机制,积极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有条件的市要选择支持生猪生产骨干企业建立一定规模的商业储备,作为政府调控市场的补充资源。充分的发挥省级猪肉储备在市场调控中的引导作用,13个省级生猪活体储备基地出栏的生猪要保本销售。农业部门要积极抓好牛羊肉以及生产周期短、替代性强的禽肉和禽蛋等替代副食品生产,满足市场需要,增强全省肉类市场的调控能力。完善应急保供稳价机制,物价等部门要逐步完善《河北省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督导各地加强应急管理,建立应急调控机构,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搞好货源组织和产销衔接,切实保障猪肉市场供应不断档、不脱销。商务、物价部门要建立健全预警指标,完善应急投放网络,建立以生猪生产基地、加工企业为基础,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为依托,超市、农贸市场为网络的应急商品投放体系,形成快捷便利、协调运转的市场应急供应机制。在市场发生异常波动时,确保应急货源在最短时间内投放到一线市场,确保城乡居民消费需要,有效应对市场突发变化。加强产销衔接,商务、畜牧部门要对猪肉生产供应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深入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商场超市,摸清生猪及其制品的产供销存情况,科学测算供需缺口数量,明晰规模化养殖企业的存栏情况、分布位置,落实猪肉应急货源。物价部门要认真做好生猪生产成本直报和常规调查工作,强化市场运行监测和信息发布,正确引导消费,严厉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加强监管确保肉品合格出厂,各级商务部门要加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程序,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宰前静养规定和屠宰操作规程,禁止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出厂,确保检出的病害猪及其产品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及时落实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政策。落实责任保证食品安全,各级商务部门要督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落实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始终绷紧食品安全风险意识,时刻牢记社会公德和社会责任,严格落实生猪进厂查验制度、生猪停食静养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制度、肉品质量追溯和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病害生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台账管理制度等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对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待宰静养中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一律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坚决杜绝进入屠宰车间屠宰加工或者出厂。
财政部门要结合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认真落实好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有关保险机构要建立更加严格的保险与耳标识别、生猪防疫和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提高能繁母猪保险覆盖面。省、市、县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能繁母猪养殖规模和《河北省养殖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管理办法》,认真测算本地保费补贴资金需求,足额安排本级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支出预算。保险经办机构要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提高能繁母猪保险覆盖面。开办能繁母猪保险业务的公司要加强保险标的基础信息管理,强化保险标的识别,加强完善承保、核保、查勘、定损和理赔流程,坚持做到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和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做好养殖产业融资担保服务,金融部门要继续增加农村信用担保主体,发挥省级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职能作用,鼓励和推动各机构到市、县设立分支经营机构,并积极与市、县信用担保机构开展联保和共保业务,鼓励养殖户、养殖小区之间建立互保体,切实改善生猪生产融资困难。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物价、畜牧、统计等部门开展生猪等“菜篮子”商品生产和市场统计监测工作正常运行。物价部门要继续加强粮油肉食等价格监测,建立完善价格形势分析例会制度和周报制度;继续跟踪生猪和玉米的猪粮比价,做好我省11家中等规模养猪场生猪出场价格、养殖场(户)玉米购进价格的每周监测;定期对猪肉及生猪、仔猪等商品的价值做多元化的分析预测,把握倾向性、苗头性和趋势性问题,及时提出有明确的目的性的对策建议。畜牧部门要搞好生猪生产和效益监测,加强形势研判,及时发布市场预警信息,积极引导广大养殖场户合理的安排生产,促进生猪生产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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