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某市:耕地上的养殖场是违法建筑吗?错!规划部门无权管辖
- 发布时间:2024-11-11 21:50:08
- 作者:新闻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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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一些地方的行政部门为了加快拆迁的进度,往往会以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将养殖场认定为“违反相关章程的建筑”,要求其限期拆除或直接实施。
那么,农用地上建养殖场要不要城乡规划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呢?被认定为违反法律建筑,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下面,本文将通过一则案例进行展开:
2016年8月16日,湖北某市城管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公司在团××路西侧××组的建设行为,认定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建农业附属设施,属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遂于当日制作《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材料,责令某公司停止施工并补办相关许可手续。后某市城管局于2016年9月4日、9月20日、10月15日多次检查,并责令补办相关手续,但某公司始终未予改正。2016年10月15日,某市 城管局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对某公司的建设行为举行会议讨论。
某市城管局于2016年10月16日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于次日送达某公司,同月31日告知某公司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并于当日送达某公司。经过某公司申请,某市城管局于2016年11月9日组织听证。2016年12月16日,某市城管局依据《关于某市某投资有限公司在设施农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行为的报告》,作出黄城管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某公司。
某市城乡规划局于所作出的《复函》,认为涉案地块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建设内容与城市总规不符,且未批先建。某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关于某市某投资有限公司在设施农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行为的报告》,内容为“某公司的建设项目属于某市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其从事的建设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该公司建设行为涉嫌构成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行政违法案件。”某市国土资源局黄州分局于2016年6月28日制作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备案表中记载某公司建设土地权属为农用地。
另查明,2016年4月1日,某市黄州区禹王街道办事处樊家湾村民委员会、某公司、某市黄州区禹王街道办事处签订《设施农用地协议书》,约定使用樊家湾村集体土地总面积81.2264亩。2016年5月6日,某市黄州区某街道办事处认为某公司种养殖基地项目符合设施农用地备案要求,同意上报备案。同日,某市黄州区农业局认为该项目符合农业发展政策和规划,建设内容及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均符合有关规定,同意备案。2016年6月28日,某市国土资源局黄州分局同意备案。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涉案建筑物用地的性质;二、涉案建筑物要不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是不是合乎法律。围绕上述焦点,本院评判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设计,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城市总体设计应符合土地利用的总体设计。本案中,根据《某市黄州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图》所示,涉案土地现状用途为耕地、坑塘水面,规划用途为农用地,而非建设用地。
本案中,某公司所建涉案建筑物是养殖基地附属设施,且该地块经某市黄州区农业局、某市国土资源局黄州分局同意备案为农业附属设施用地,应纳入设施农用地的范围。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明确规定,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三条规定,从事农业设施建设的,经营者应先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协商一致后予以公告,再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需签订流转合同,在上述行为完成后,还需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本案中,某公司在动工建设前,拟定了农业设施建设方案,签订了设施农用地协议书,办理了备案手续,符合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依照上述规定,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在内的各项规划许可仅适用于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如前所述,涉案建筑物所在地块为农用地,不属于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无需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许可。某市城管局认为其有权管辖城市规划范围内所有的非法建设行为无法律依据。此外,责令限期拆除违反法律建筑属于制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强制措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处理。本案中,某市城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属法律适用不当。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养殖场及附属设施的用地性质属于农业用地,占用农业用地的,并不是特别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一前置性手续,只需向有关部门备案即可。规划部门的执法范围仅针对建设用地,其无权管辖占用农业用地的养殖场。
因此,征地部门在对养殖场等建筑物做查处时,应对涉案建筑物的占地类别是否属于设施农业用地,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批或备案手续等进行审核检查,不能一概都认定为违反相关章程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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