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执行《海南省生态维护红线办理规则》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海南省生态维护红线的布告》关于“Ⅱ类生态维护红线区内制止工业、矿产资源开发、商品房建造、规划化饲养及其它损坏生态和对环境形成污染的建造项目”的管控规则,防控水产饲养开发建造项目对环境可以形成影响,为行政批阅及办理供给相关根据,制定本规范。
深水网箱饲养:500口(含)以上(折算为40米周长数,610立方米/口);
(一)一切水产饲养建造项目须契合有关法令和法规和规划要求,满意现行环境维护有关规则。
(二)操控区域水产饲养密度。为防控水产饲养自污染,深水网箱饲养占用海域面积应大于0.5公顷/口(折算为40米周长口数);关闭或半关闭海域内一切一般网箱饲养面积总和不超越海区宜养面积的10%;要点湖泊水库及河流饲养滤食性鱼类的网箱或围栏总面积不超越水域面积的1%,饲养吃食性鱼类的网箱或围栏总面积不超越水域面积的0.25%。
(三)同一个水产饲养单位或个人在不同的连片区域的饲养场,不累计核算饲养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