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虎门镇农林水务局联合虎门生态环境分局、城管分局、综合行政执法队、水务工程运营中心、河长办、农技中心等部门,前往黄村社区开展违规养殖集中清理行动。
联合行动组来到黄村社区厚虎路虎门段的两处违规禽畜养殖场,现场发现多个泔水桶及用于饲养禽畜的泔水,环境脏乱,臭味扑鼻,严重影响周边河流及生态环境。
联合行动组核实情况后,责令养殖户清理家禽,并组织工作人员使用钩机拆除构建物。
经现场取证,执法人员依法对2个违规养殖场进行集中清理,合计拆除养殖棚舍4个,面积约2000平方米,清理禽畜约4000只(羽)。
同时,执法人员通过面对面交流,向养殖户耐心讲解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及有关政策法规,指导其科学合理地处理和利用养殖废弃物,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污染。针对养殖场存在的问题,执法人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养殖户负责人限期整改,确保问题得到一定效果解决。
第一章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章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拒不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 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别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第四十二条未依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承担,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