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畜禽饲养场应当具有以下条件:(一)有与其饲养规划相适应的出产场所和配套的出产设备;(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具有法令、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乡村主管部门规则的防疫条件;(四)有与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运用相适应的设备设备;(五)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条件。
畜禽饲养场兴办者应当将畜禽饲养场的称号、饲养地址、畜禽种类和饲养规划,向饲养场地点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乡村主管部门存案,获得畜禽标识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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