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关于科学合理解决畜禽规模化养殖用地的建议答复
- 发布时间:2025-01-14 16:16:44
- 作者:全球供应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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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学合理解决畜禽规模化养殖用地的建议》(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371号)收悉。您提出的在国土空间规划中预留足够的畜禽养殖用地规模,合理的安排用地布局,做好用地的调整和使用的建议,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提供了宝贵参考。经认真研究,并会商农业农村部,现答复如下:
我部印发《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设计编制指南(试行)》《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指导地方在市、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中,依据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全面梳理存量设施农业用地,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坑塘水面以及闲置建设用地等,在守住粮食安全底线、不占或少占耕地、保护生态环境和集约节约用地的前提下,根据不一样设施农业用地特点和地域空间特征,科学合理的安排畜禽规模化养殖用地布局,确保养殖用地规划在适合养殖设施建设的地方,增强畜禽养殖业生产能力,保障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
2019年以来,我部会同中央农村领导小组、农业农村部等部门陆续出台了《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电发〔2019〕39号)《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规划(2023-2030年)》(农计财发〔2023〕6号)等一系列政策文件,保障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一是明确了畜禽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无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签订用地协议经乡镇政府备案就可以获得用地,用地规模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二是鼓励经依法许可,利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发展设施农业,允许建设多层养殖设施建筑。三是细化了畜禽养殖用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对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年度“进出平衡”作出明确规定。四是提出对空间区位有特别的条件、确需在村庄建设边界外选址的农业设施项目等,在符合耕地保护等政策要求的基础上,可使用规划“留白”机动指标予以保障。目前,全国大部分省级行政区均出台了设施农业用地具体实施办法,在用地类型、控制规模、取得程序等方面制定了体现地域性的差别化政策。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加强对养殖用地政策落地的跟踪指导,注意总结地方实践情况,逐渐完备政策措施,切实保障规模养殖用地合理需求,促进畜禽规模化养殖产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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