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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诺克直播:2026年楚雄州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第一批)
来源:斯诺克直播    发布时间:2026-05-23 01:04:01 浏览量 : 1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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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持续深入开展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违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排污单位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集中力量查办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既严格执行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又为当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明显。楚雄州生态环境局优选了

  【案情简介】2025年10月24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楚雄市某口腔门诊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口腔门诊部内设诊疗拍片机房2间,分别配备1台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和1台牙科X射线机,均属Ⅲ类射线装置,并已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但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口腔门诊部的行为构成环境违法。

  【查处情况】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综合该口腔门诊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规定,对该口腔门诊部处罚款1.2万元,并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224万元。目前,该口腔门诊部已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案件启示】按照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在使用放射诊疗设备(如CT、DR、牙片机等)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前,必须向生态环境及卫生健康部门分别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和《放射诊疗许可证》。但许多医疗机构更侧重主管部门“放射诊疗许可”而忽视了生态环境部门“辐射安全许可”。通过本案的办理,推动牙科行业全面自查自纠,辐射许可、射线源监管、规范操作等自我管理上的水准显著提升,达到了“处罚一家、教育一片、规范一行”的效果,提升了新领域生态环境监管质效。

  【查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没收该公司违法来得到的3380元,并对该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处罚款11.9万元。

  【案件启示】随着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拉开帷幕,部分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使用、擅自改变检验关键条件等弄虚作假方式,帮助超标车辆实现“假达标”的现象被依法严厉打击。同时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生态环境部门利用科学技术手段查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通过大数据分析,精准排查问题线索,为执法人员提供科技支撑。也以此告诫机动车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应当自觉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增强守法意识,全面加强管理。

  【案情简介】2025年11月21日,双柏县某局主动向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报送项目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情况说明。2025年12月8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双柏某建设工程开展执法检查。经查,该项目依法应当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建筑设计企业双柏县某局在未取得环评批复情况下,于2025年4月21日擅自开工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上述行为构成环境违法。

  【查处情况】楚雄州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2月9日对该案立案查处。鉴于该项目为民生保障工程,建设期间未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无群众投诉举报,且建筑设计企业主动停止施工、开展植被恢复、委托编制环评报告并主动说明违法事实,符合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规定,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对双柏县某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对该局开展普法教育,同时将该案件线索移交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案件启示】本案充分彰显生态环境部门刚性执法与柔性监管相结合、宽严相济且权责分明的执法理念,对各类建设主体形成强有力警示。行政机关作为建筑设计企业,更应带头严守生态环保法律和法规,严格执行环评审批制度,全面落实先批后建法定要求,切实发挥守法表率作用,坚决杜绝未批先建等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生态环境部门从始至终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无论违法主体是行政机关还是企业,均一视同仁、从严监管,即便对符合法定情形作出不予处罚的案件,也绝不放任免责,通过约谈属地人民政府,督促其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以过硬举措压实各方监管职责,坚决维护环保法律和法规权威,牢牢守住生态环境安全底线。

  与此同时,执法部门精准落实包容审慎监管要求,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初次轻微违法、建筑设计企业主动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积极整改且未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后果的,依法适用不予处罚规定,同步开展针对性普法教育,既强化行政机关等各类主体的环保守法意识,又倒逼属地政府扛起生态环保监管主体责任,实现生态环保监管、民生项目推进与地方高水平发展有机统一。

  【案情简介】2025年8月16日,根据群众信访举报线索,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养殖场通过软管将粪水抽排至周边山林内,林地地表多处有干燥粪污沉积物,低洼处有黑色废水淤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该行为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查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的规定,对该生猪养殖场处以罚款10.3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任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决定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

  【案件启示】本案中,违法主体为自然人,其经营的生猪养殖场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化养殖规模,但未达到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的养殖规模。法律和法规明确规定,畜禽养殖废弃物必须严格按照资源化利用要求做处理,确保“零排放”或达标利用。通过本案办理,警示所有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或个人在从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充分认识到任何忽视环境保护、随意排放或堆放污染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情简介】2025年10月16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南华分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南华县某科技有限公司再生塑料颗粒生产线配套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产生的危险废物(隔油渣)管理不规范,部分隔油渣散落地面并流入雨水沟。执法人员当场责令立即整改。2025年10月24日复查时,该问题仍未整改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该行为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查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规定,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案件启示】再生资源利用企业须严格履行危险废物规范贮存、转运及处置主体责任,常态化抓实环保设施运维管理,严守危废环境安全底线。生态环境部门依托检查—责令整改—复核复查闭环执法模式,层层压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从源头防范危险废物流失、渗漏及环境污染风险,同时为同类型小微企业依法依规经营敲响警钟、树立警示标杆。

  【案情简介】2024年9月24日,根据云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线索,元谋县某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异常,执法人员现场勘查发现该公司锅炉引风机未运行,锅炉烟气在线监测系统采样管线与数据分析仪的连接被人为断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公司的行为涉嫌对环境造成污染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和《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2024年10月14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查处情况】2025年11月7日,元谋县人民检察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员工张某、郑某杰二人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环境犯罪,但因属于自首,认罪认罚,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分别对二人作出不起诉决定。2025年12月9日,元谋县人民检察院向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送达《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该案件作出处理。2025年12月15日元谋分局申请恢复对该公司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4.5万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处行政拘留。

  【案件启示】行刑反向衔接是生态环境部门和公检法部门共同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关键环节,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及时启动反向衔接程序,通过检察建议推动行政机关恢复调查、精准处罚,既避免了“不诉了之”的监管空白,又实现了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的闭环管理。这一实践印证了行刑双向衔接制度在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全过程监管中的枢纽作用,为跨部门协同治理提供了可复制的法治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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